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四、宗教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的信仰自由,“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这是对信仰自由较为彻底的论述。与之相对应,《宪法》第42条规定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能越过自然与道德之法的边界”。《俄罗斯法典》第4章第7节、第5章第19节规定公民享有自由信仰的权利。
东正教是俄罗斯人的精神家园,十二月党人也不例外。他们都主张国家信仰东正教,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
但十二月党人对信仰自由的看法是暧昧的。《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自然与道德之法”,与《人权宣言》明确宣布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表述差异。如果说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来确定的,那么“自然与道德之法”是由谁来界定的呢?《宪法》的表述显然给主流宗教即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的特权地位留出了空间。
而《俄罗斯法典》更进一步,明确地把基督教和东正教的教义作为立法的前提。第2章第2节规定,反对基督教法精神的异教法都应该被禁止,而其他异教法则可以视情保留。此处的“法”当作“教义、教规”来理解,并不是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第3章第5节规定了对东正教的管理制度,在取消特权的基础上允许东正教会、修道院、黑神品和白神品等制度继续存在。事实上,基督教特权地位已成为作者的一种无意识。例如,第1章第6节规定定都下诺夫哥罗德时,就要求“为纪念引入基督教法的伟人”将首都更名为弗拉基米尔。第2章第10节和14节分别规定了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管理方式,主张“教化”伊斯兰教徒,并改变犹太人依赖拉比的旧规矩。
弗拉基米尔:凭什么首都就能用我的名字,那我还有没有面子了?
此外,《宪法》第32条禁止外国社团和组织在俄罗斯拥有分支,《俄罗斯法典》第3章第5节禁止外国宗教机构在俄罗斯拥有分支,实际上都禁止了外国宗教组织对俄国宗教的渗透和控制。这对于受罗马教廷管理的天主教组织来说自然是有很大影响的。
总之,由于俄罗斯的东正教传统和帝国境内多民族、多宗教的特征,以及缺乏法国启蒙运动中无神论思想的洗礼,十二月党人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持明显的保守、暧昧态度,不愿也不敢像《人权宣言》那样宣布彻底的信仰自由,而是遮遮掩掩,用细则复盖原则,以保持东正教在俄国的特权,并限制其他宗教信仰的传播和发展。
五、财政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建立武装力量的必要性,以及为维系武装力量和行政系统而征收赋税的基本原则,包括全民交税、税则法定、税目公开等具体规定。《宪法》第95、96条规定了人民会议征收赋税的权力和财政公开的原则,第118条规定邦国议会有权监督财政及收税。这将税收和财政纳入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范畴,从而确保了税收的法定性和公开性。《俄罗斯法典》第5章第11-12节规定以金钱形式交税,废除实物税和徭役,并具体规定了税收的一些原则,如对资本收益而非资本征税,反对人头税,对工业征税等。两部法律都规定要征收关税,并且都主张取消国内关税。两部法律都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来看待。
总的来看,《人权宣言》对税收的论述是简单的、肤浅的、不全面的,十二月党人则要更进一步。《宪法》将税收纳入到整个财政体系来进行规范,从而摆正了税收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便于对税收进行具体的管理。《俄罗斯法典》更进一步,在第5章第11-12节中分析了各类税收的优劣,在同章第20节中阐述了关税保护民族工业的意义,从而将税收与整个国家经济体系联系起来看待,把税收看作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明显体现了经济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十二月党人对税收和财政的认识远远超过了《人权宣言》。
身处工业和贸易大发展的年代,十二月党人的经济思想比《人权宣言》要丰满和进步得多
结论
对于《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人权、权力、司法、宗教、财政方面的基本原则,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都有较为充分的体现,对抽象的原则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尽管《宪法》和《俄罗斯法典》在某些方面相互抵触,与《人权宣言》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的出入,但这些“1812年的产儿”还是把启蒙运动的基本精神写进了自己的宪法方案里,并作为改革和革命的纲领进行宣传。总的来说,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的精神和《人权宣言》是一致的。
但是,十二月党人对《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原则也不是无条件全盘接受的。与《人权宣言》相比,在他们的宪法方案中,既有对税收和财政问题更深入、更全面的见解,也有在“大俄罗斯主义”和基督教正统思想影响下对各项原则的曲解和遮蔽,还有结合俄罗斯国情所作的阐释和发挥。因此,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相对于《人权宣言》,有其独特的思想价值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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